摘要:朝陽法院認定:畢成功捏造事實、通過網絡在微博中以影射的方式對范冰冰進行貶損,損害了范冰冰權益,判令其在報紙、微博刊登不少於15日的致歉聲明,並賠償范冰冰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
范冰冰與章子怡同場出席活動
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范冰冰名譽權糾紛案今天一審宣判。
朝陽法院認定:畢成功捏造事實、通過網絡在微博中以影射的方式對范冰冰進行貶損,損害了范冰冰權益,判令其在報紙、微博刊登不少於15日的致歉聲明,並賠償范冰冰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易賽德公司缺乏對“黔訊網”的有效管理,具有過錯,判令其在報紙、網絡刊登不少於7日的致歉聲明,並賠償范冰冰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原告范冰冰訴稱:2012年5月30日,著名編劇、影評人畢成功發微博影射香港《蘋果日報》關於章子怡的負面報道系在范冰冰指使下所進行的對章子怡的“誣陷計劃”。隨后,黔訊網於同日刊載了由記者張輝原創的文章《編劇曝章子怡被黑內幕,主謀范冰冰已無戲可拍?》。該文章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基礎上,進一步結論性指稱:“章子怡‘情婦說’由范冰冰方面一手炮制也就不足為奇。”之后,易賽德公司刊載的文章以及畢成功發表的微博被轉發、轉載,多個門戶網站及報刊進行了轉載及衍生性報道,致使網絡上出現了大量對於范冰冰的侮辱、攻擊性言論及評價。原告請求停止侵害、公開道歉,並分別賠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去年11月一審開庭后,原告代理人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兩被告連續30天每天在其微博發布道歉聲明,為原告恢復名譽。
法院審理后認為,毀損性陳述有可能隱含在表面陳述中(即影射)。此種情況下並不要求毀損性陳述指名道姓,隻要能夠証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原告即可。作為有發布新聞功能的網站,易賽德公司應對其主辦的“黔訊網”發布的新聞負審查、核實義務,並應保証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今天宣判時,雙方均由代理人出庭,范冰冰及畢成功本人均未親自出庭。一審宣判后,雙方代理人均表示是否上訴需要征求當事人本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