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毒豆芽”案终撤诉

2016-09-21 12:52:38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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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3月19日,全尚根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一审获刑10年零6个月。争议之下,各地对无根豆芽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不一,既有有罪判决,也有无罪判决、撤诉、发回重审等多种情形。

(原标题:福建“毒豆芽”案终撤诉)

涉案芽农一审获刑10年半 羁押近1年后获准取保

早报记者 王文秋

历经两年半的波折后,9月19日,福建芽农全尚根拿到了意料之外的撤诉刑事裁定书。

2014年3月19日,全尚根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一审获刑10年零6个月。

此案因量刑过重、证据不足引发争议。

因添加“无根水”曾获刑

2013年以来,添加“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制发的无根豆芽曾被认为是 “毒豆芽”,但并无科学证据表明“无根水”中的主成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是有毒有害物质。

争议之下,各地对无根豆芽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不一,既有有罪判决,也有无罪判决、撤诉、发回重审等多种情形。

2014年被捕前,全尚根从事生产豆芽,售往当地一家超市。

此前记者从全长梅处获悉,2011年至2013年间,全尚根所售豆芽均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铅、亚硫酸盐等项目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检测值均达标。

一审中,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豆芽制发不是食品生产活动及6-苄基腺嘌呤不属有毒有害物质”的辩护意见,判决书认为,“豆芽作为供人食用且有营养价值元素,属食品。”该判决援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认为“6-苄基腺嘌呤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质原料”。

2015年3月20日,闽侯县法院一审认为,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总销售额为88万余元,判处全尚根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随后,此案因量刑过重、证据不足引发争议。全尚根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4月14日,全尚根案突现逆转,被羁押近一年的全尚根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取保候审。

“法律政策发生了变化” 2015年8月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未查清6-苄基腺嘌呤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况下,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全尚根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

记者经过和全国多地“毒豆芽案”芽农联系及梳理发现,自2015年以来,已有重庆、广东、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出现撤诉案例,辽宁葫芦岛更是出现了无罪判例。

全尚根出示给早报记者的撤诉裁定书显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为“本案法律政策发生变化”。

全尚根代理律师蔡思斌代理了多起“毒豆芽”案,此前全尚根获批取保候审时他曾对记者表示,审理法院甚至上级法院内部对豆芽系列案件的方针应有了更明确、正面的变化。“虽然取保候审不代表无罪,但案件无罪化发展的方向是比较明朗的。”

责编: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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