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文化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1月1 日实施,为更的有效保护、传承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推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弘扬广西优秀的传统文化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2005年4月,广西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全国第4个颁布的省区。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民族文化,促进广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2011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广泛征求意见、委托立法论证等,数易其稿,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在充分讨论、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广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余年来,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如完成了第一次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收集了项目资源线索超过了13万条,各地汇集普查汇编450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逐步完善: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扩展项目1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50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83项,市级1039项,县级256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显著增加: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6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95人,市级1022人,县级1227人。
目前,广西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稳步推进: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1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平台建设初见成效:建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个,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展示中心、研究中心、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示范户)和传承示范户159个。
广西“非遗”保护机构编制取得较大突破:2011年自治区文化厅设立了非遗处,编制2人,2012年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人员编制由2人增加到22人。各市、县保护机构也已基本建立。保护经费持续增长:2016年为950万元。2003年以来自治区本级财政累计已投入保护经费6000万元。
通过组织和举办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壮族三月三”系列文化活动、中秋节文化惠民活动等大型文化活动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展示、展演,向广大民众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魅力,提高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批示:“……经过几年努力‘壮族三月三’已成为我区一个重要的民族特色文化品牌。”(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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