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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鴿訴介紹賣淫尚未立案 酒吧稱系誣陷【2】

2013年08月08日08:24|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摘要:昨日凌晨,李某某家法律顧問、新聞發言人蘭和發微博稱夢鴿已向北京市公安局報案,控告涉案酒吧經理張光耀等人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昨日,記者通過相關渠道了解到,警方已接到報案材料,但尚未立案。對此情況,該涉案酒吧回應稱夢鴿系誣告,將保留起訴權。

酒吧是否介紹賣淫和輪奸無法律關系

洪道德稱,夢鴿報案稱涉案酒吧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其指向的並非是李某某涉嫌輪奸案。即使整個酒吧所有的人員以及被害人過去都存在賣淫和敲詐勒索的情況,也不等於該案也是賣淫和敲詐勒索﹔即使是酒吧介紹了楊女士陪酒,也同李某某等人談好了價格,但是關鍵的一點是,假如楊女士本人不知道,不自願,在被輪奸時沒有清醒的意識,也就根本不是賣淫。

洪道德稱,在該案中有一重要的理論,如果被害人一開始就是賣淫,那她為何還會被灌醉?因為醉酒后,什麼也做不了。被害人不可能把自己灌醉,幾名被告人也不可能把被害人灌醉,因為把楊女士灌醉了,下一步活動就沒法進行了。

所以,洪道德提醒李家辯護律師及法律顧問充分注意到這一點,即便整個酒吧賣淫,也不能說這個案子就是賣淫嫖娼的案子。要証明該案是賣淫嫖娼,必須舉出相關証據,若夢鴿不懂這些情況,李家既聘有律師,又聘有法律顧問,他們有責任向夢鴿講清楚,酒店賣淫和該案完全不是一回事,“如果控告,也應僅僅圍繞該案進行,企圖通過酒吧介紹賣淫來說明該案不是強奸,在法律上是毫無關系可言的”。

即使索要賠償也構不成敲詐

此前,蘭和曾稱對方有人在電話中向李家要錢,應屬敲詐勒索,而該電話對公安機關來說也很好查。對此,洪道德稱以此為証據証明對方敲詐毫無意義,“要讓公安查錄音,這不可能,也沒這個手段,因為正常的通話電信部門是不可以錄音的,公民有通信自由,電信若錄音是違反憲法規定的”。他稱,隻有在涉及國家安全、販毒等特別重大的案件上,公安機關批准了才能上技術手段。

李家若指酒吧敲詐,必須基於酒吧敲詐的証據。假設該案中真是有中間人向李家要錢,李家有証據,楊女士也沒授權,則構成詐騙,但這也屬於另外一個案子了。若真受了楊女士授權和委托,事情發生后,楊女士清醒了,向對方提出要錢,體現了楊女士氣憤不過、想要賠償的想法,也構不成敲詐。

洪道德特別提出,李家辯護律師應該注意到,該案不在於暴力毆打和威脅,而在於楊女士在事發時意識是否清楚,如果她是喝醉酒了,意識模糊,被強行發生了性行為,就是強奸和輪奸,“我奉勸各位律師,真要有心洗罪,隻有証明在事發時楊女士的意識是清醒的、有意識的,是同意的、自願的,這個情況下,賣淫嫖娼案才成立”。

背景資料

警方處理報案工作流程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採取下列步驟和方法:(一)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二)証據或証據線索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立案決定書》。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

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責編:王化雲、姚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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