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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媒体能否披露李天一名字无法律要求【4】

2013年07月11日08:34来源:京华时报字号:

摘要:10日,李天一的两位新律师发表声明,称北京警方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已经涉嫌侵权,而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构成侵权。

  □专家观点

  10日,记者就李某某律师发表声明一事采访了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是否侵犯隐私

  得拿出真凭实据

  两位律师在声明中,多次提到警方媒体和公众侵犯李某某的隐私权等。洪道德表示,法律只要求公安等行政部门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信息。但至于警方到底有没有披露李某某的姓名,两名律师需要拿出真凭实据。至于媒体和舆论,不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

  洪道德称,其实媒体在报道时,即使不提李天一的名字,但完全可以用“某个著名文艺明星的孩子”,给公众足够的信息,又不会引来非议。至于公众联想到是李天一,那就是舆论的问题。对于案件本身,媒体有权利,也有义务报道。

  扯出酒吧属于

  “缺乏法律素养”

  两名律师在声明中提到酒吧,如果把其与案件联系起来,属于“缺乏法律素养”。酒吧就算没有尽到责任,也只是行政责任,由工商或公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能掩盖李某某的责任。这跟强奸责任不能混为一谈,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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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姚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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