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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媒体能否披露李天一名字无法律要求【5】

2013年07月11日08:34来源:京华时报字号:

摘要:10日,李天一的两位新律师发表声明,称北京警方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已经涉嫌侵权,而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构成侵权。

  不能受到舆论的影响

  也不能受委托人影响

  对于做无罪辩护一说,洪道德劝两位律师要慎重一些。他说,如果要做无罪辩护,至少要基于两个事实中的一个。第一是律师有真凭实据证明整个案件都是假的,或者李某某没有参与预谋和实施,只是一个旁观者。第二就是李某某虽然和受害人发生了性行为,但被害人是同意的,他没有违反女方的意愿。

  洪道德说,除非律师对案情特别熟悉,确定有上述两个事实中的一个,否则,做无罪辩护就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如果无罪辩护不被法院接受,就不能再做罪轻辩护。

  洪道德还表示,辩护律师做什么样的辩护,不应简单地应委托人的要求。因为其能接触到案件的事实,不能受到舆论的影响,同时也不能受委托人的影响,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独立辩护,“这点与代理人是不同的”,代理人才需要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事。

  □连线律师

  是否做无罪辩护

  法庭见分晓

  记者10日分别联系上了陈枢和王冉两位律师,但两人都不愿对声明做出更多解释。对于声明中所说的警方披露未成人真实姓名的问题,陈枢说,警方这样做确实不对,但不想多说。王冉律师则表示,一切以声明为准,不做解释和声明。

  10日,有媒体报道称,在采访辩护律师时,对方称将给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对于到底进行怎样的辩护,陈枢在答复本报记者时称,由于涉及未成年人,又涉及个人隐私,在庭下不能说。

  “至于媒体和网上的说法,并不一定准确,应该以书面说明为准。至于是否做无罪辩护,只能在庭上发表。”陈枢表示,该案很快就要开庭,开庭之前对其进行评价不太好。

  王冉律师则表示,根据《律师法》,涉及案情的内容是要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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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姚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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